(2015)温乐执民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信电线集团有限公司与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天信电线集团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天信电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叶建明。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法定代表人:朱锦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信电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9298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信电线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执行款199415元,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及违约金,现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执行款66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