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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秋宁与黄金宝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宁,黄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陈秋宁,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黄金宝,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秋宁与被执行人黄金宝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5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经济损失188274.96元;2、迟延履行利息;3、申请执行费27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到庭反映:被执行人黄金宝现在无工作,靠吃低保过生活,住的是廉租房,无联系方式,同意本案作终结处理,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刑初字第5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延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