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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史肖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虎,史肖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王金虎。委托代理人徐晶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肖萍。委托代理人刘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虎与被告史肖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金虎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