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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力与王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力,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孙力,职业绥化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职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力与被执行人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用工资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力与被执行人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