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娅萍诉莫会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娅萍,莫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55-1号申请执行人:白娅萍,女,锡伯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被执行人:莫会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莫会清的存款、收入472971.23元(其中本金466032.74元;执行费6938.49元);二、被执行人莫会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