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与南海霞、王焕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南海霞,王焕锡,李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赟。被执行人南海霞。被执行人王焕锡。被执行人李一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海霞、王焕锡、李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海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华开大楼A幢402室(所有权证号:523836,建筑面积:47.36平方米)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3幢704室(所有权证号:560915,建筑面积:129.85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4999.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米莉沙花苑A幢,机构代码:704317954。法定代表人:张赟,行长。被执行人南海霞,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2幢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2134421。被执行人王焕锡,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26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05034413。被执行人李一鸣,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株浦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10119123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海霞、王焕锡、李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海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华开大楼A幢402室(所有权证号:523836,建筑面积:47.36平方米)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3幢704室(所有权证号:560915,建筑面积:129.85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4999.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张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