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印海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印海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06号罪犯印海青,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初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印海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印海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和2月因认真履行号房组长职责,累计奖2分,2013年3月、4月和5月因认真履行应急小组职责,累计奖3分。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9.2分,2013年度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考核奖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印海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