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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湛诉青岛市人民政府名誉侵权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顾湛。顾湛因诉青岛市人民政府名誉侵权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25日,顾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因起诉人对海尔集团窜货通报22文(发文编号:SD06052903)一事不服,2014年11月3日通过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市长信箱(注册网名:haier,用户名:1049010929@qq.com,手机号码:189××××2557),要求就2009年11月18日向青岛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张瑞敏当面反映海尔集团窜货通报一台冰箱窜(倒)货一事讨个说法,而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市长信箱2014年11月17日的答复内容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青岛海尔集团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答复,海尔集团的答复损害起诉人的名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起诉人的人格,以此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说明起诉人人格低下,存在无理无赖言行,无需理睬起诉人提出权益投诉,以达到美化海尔集团无过错的言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支持网络用户发表无证据支持的严重失实的网络言论,给起诉人的事业、企业、家庭、社会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后果,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开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证费、律师费。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顾湛起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侵权一案,被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开办政务网政务信箱并非一种民事活动,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市长信箱2014年11月17日的答复是属于一种信访答复处理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顾湛的起诉,不予受理。顾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的答复没有回答上诉人的投诉,相反以人身攻击的形式诋毁上诉人的人格,这样的信访答复处理已经失去了信访解决问题本质,不具备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故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不予立案无法律法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本院认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开办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是以电子邮箱的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信访答复活动,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活动,故上诉人顾湛所诉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顾湛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顾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