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亚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