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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忠元与被告孔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陈忠元,女,193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华祥,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士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东,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荣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元与被告孔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孔祥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孔祥东的户籍所在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路xx号,故请求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路xx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孔祥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立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濮瑞宝见习书记员  孙文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