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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尹怀兵,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松,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裴仁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怀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怀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尹怀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