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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唐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唐少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15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紫帽浯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786520-9。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燕,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少华,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江北区唐记食品批发部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唐金平,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余 博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