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0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非法集会于2014年2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4年3月2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2月23日组织“地方召会”,于花山镇国某某家非法聚会,聚会人数48人。在聚会中安排学习《生命喂养》、《恢复本圣经》等“呼喊派”邪教书籍。陈某甲从“主恢复网站”下载“呼喊派”邪教资料,通过光盘、播放器、宣传单方式向与会人员传播,先后散发“呼喊派”邪教书籍100余册。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呼喊派”已被国家列为邪教组织而予以取缔,仍以“地方召会”的形式,组织48人在临江市花山镇国某某家非法聚会,并从邪教“呼喊派”的网站“主恢复网站”下载“呼喊派”宣传资料,印制成书刊、宣传单,制作成光碟、播放器,向聚会人员传播,并组织学习。先后散发“呼喊派”邪教书刊100余册。案发后涉案的邪教书刊、播放器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3日7时,临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花山镇居民国某某家现在正组织多人聚会学习“呼喊派”邪教理论。国保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抓获聚会人员48人,当场扣押大量“呼喊派”书籍、学习笔记、宣传册子、光碟、录有“呼喊派”资料的播放器。经调查证实此次聚会是陈某甲组织的,经讯问,陈某甲对组织此次聚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白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勘验光碟、播放器下载内容光碟:证实陈某甲的华硕电脑内存储有大量和宗教有关的音频、视频、幻灯片等文件;先科AY-F69收音机存储卡内有500多个和宗教有关的音频文件。3、中共吉林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临江市公安局“2.23”案件收缴书籍等内容的说明:证实临江市公安局“2.23”案件收缴的:播放器内所下载的《创世记生命读经》、《恢复本圣经》等内容,诗歌合订本(2002年简体字版)、诗歌(1998年第十二版),光碟《2005冬季训练》、《新春乐调》、《世界局势》、《世界局势与神的行动》、《大庆主恢复的召会》、《真爱》等。小册子《人生的奥秘》、《美的出产》,书籍《认识生命》、《正确分辨属灵权柄以正确地跟随主》、《初信365题》、《生命喂养》、《真理课程》第一级上下册、第三级下册、第四级,光盘及播放器内所下载内容非基督教教义,属于“呼喊派”邪教书籍和邪说内容。4、临江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证实:陈某甲案件中,在王某某、国某某家中扣押的《信息摘要》一书,属于2013夏季训练、创世纪结晶内容,是“呼喊派”书籍的一种。5、临江市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扣押清单、收缴“呼喊派”书籍明细、陈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扣押物品一览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在对陈某甲组织的非法聚会人员进行处理时,当场从36人手中扣押“呼喊派”书籍226本、宣传品131份、笔记心得178份、播放器5个,光碟1068张。其中书籍包括《旧约圣经》、《新约圣经》、《诗歌合订本》(2002年简体字版)、《真理课程》、《生命喂养》、《正确分析属灵权柄以正确地跟随主》、《倪柝声》、《认识真理》、《灵与生命》、《诗歌补充本》、《新诗集》、《创世纪结晶读经》、《初信造就》等。6、吉林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局关于主的恢复网站的证明材料、主的恢复网站相关内容截图:证实经查阅“主的恢复”网站,发现其主要内容是介绍“呼喊派”邪教组织头目倪柝声和李常受的活动及言论的,因此可以确认“该网站属呼喊派邪教网站”。7、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非法书籍查缴目录的通知》:证实《圣经恢复本》、《春季的全时间训练》、《秋季的全时间训练》、《新歌颂咏》、《新约圣经恢复本》、《生命课程》、《圣经真理课程》、《诗歌补充本》等书已被列入“呼喊派”邪教书籍目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实公安部已于1995年11月将“呼喊派”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9、陈某甲手机短信业务明细查询及通话业务明细查询:证实陈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至2月23日期间曾与2月23日聚会时参加人员中的22人通过电话。10、陈某甲“呼喊派”非法聚会人员一览表:证实2014年2月23日陈某甲组织的“呼喊派”非法聚会参加人员共计48人。临江市公安局对此48人进行了处罚,对其中5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其余43人教育训诫。11、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甲、国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苑某某因于2月23日非法组织、参加邪教“呼喊派”聚会,被临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临江市基督教会负责人,没有见过《生命喂养》、《真理课程》这些书,陈某甲、国某某、王某某不是他们教会的教徒。13、证人国某某的证言:证实2月24日在她家的聚会是陈某甲组织的,陈某甲亲自给她打的电话,并让她负责通知花山、青沟子的教友到时参加。陈某甲平时负责组织聚会,再就是在网站上下载一些学习的资料复印给她们,有些时候给她们发书籍、宣传册子,光碟也是陈某甲刻的。14、证人胡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牟某某、潘某某、宫某甲、何某某、邓某甲、梁某某、朱某某、宫某乙、周某某、苑某某、徐某甲、姜某甲、许某甲、崔某甲、姚某某、姜某乙、许某乙、李某甲、姜某丙、徐某乙、雒某某、崔某乙、姜某丁、庄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苗某某、耿某某、曹某某、姜某戊、祝某某、陈某丙、刘某某、贺某甲、张某乙、全某某、林某某、邓某乙、贺某乙、张某丙、孙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4年2月23日参加了在花山镇国某某家的聚会。这次聚会是陈某甲组织的,他们有的是陈某甲亲自通知的,有的是间接通知的。陈某甲是这个教会的负责人,平时负责组织聚会,并从“主恢复网站上”下载、复印教会的资料发给他们,有时还发书刊、宣传册子,还将教会资料录制在播放器里,谁想要就交个成本钱,陈某甲把这些资料带到聚会点去,谁想要就拿。平时他们学习资料有《恢复本圣经》、《晨兴真言》等,这些资料大多都是陈某甲提供的。聚会时就是在一起唱教会的歌,做祷告,学习教会资料。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组织地方召会能有一年时间了,他是临江片的负责人。他们的组织平时就叫“地方召会”和“神的教会”。2月23日在花山镇国某某家的聚会是他组织的,共有四十多人参加,他电话通知的能有二十多人,其余的是他让国某某、陈某丁、胡某某他们通知的。他们的学习资料有《恢复本圣经》、《晨兴真言》、《生命喂养》、《真理课程》、《诗歌》等,主要是“主恢复网站”上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他负责从网上下载的,发给教会的人。他还买了一些书、播放器,在开会时发给教会的人,播放器里的内容都是他从“主恢复网站”下载的《新旧约圣经》内容及赞美诗歌等。聚会的时候读《圣经》、唱赞美诗、最后进行祷告。他知道“呼喊派”是邪教。16、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67年4月18日。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呼喊派”已被国家列为邪教组织而予以取缔,仍然于2014年2月23日组织了“呼喊派”的48人的非法聚会,并从邪教网站“主恢复网站”下载邪教资料发放给教会中的人员,并带领教徒学习邪教资料。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资料及播放器由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崇艳审 判 员 闫文龙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