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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于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宗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万学明,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于宗良,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于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易县顺兴鸿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高 洁代理审判员  罗永刚人民陪审员  贾川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超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