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56号申请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光。申请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8299246元,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105、107室(房屋编号分别为40xxxxx、401xxxx)及2号楼2101室的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由第三人李景楷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105、107室(房屋编号分别为40xxxxx.401xxxx)及2号楼21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及合同备案手续;二、对登记在第三人李景楷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筼筜桥小区第1幢2单元3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00××30)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