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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袁吉明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袁吉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文星路。法定代表人徐骏,镇长。委托代理人杭佑锋,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司法所副所长。原告袁吉明诉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吉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吉明承担。审判员  嵇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