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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杨千顺,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191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不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普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