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与城中区四季春鲜花店房屋租赁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城中区四季春鲜花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427号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占全,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彦萍,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群,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宁城中区四季春鲜花店负责人,牛天荣,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西宁城中区四季春鲜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案被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合同签订时的盖章内容不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承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