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马东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马东明,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马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刚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东明给付电费2260元、水费2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