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马东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马东明,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马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刚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东明给付电费2260元、水费2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