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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正良与白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良,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5号申请人马正良。被执行人白晶。申请人马正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白晶支付申请人900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马正良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