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正良与白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良,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5号申请人马正良。被执行人白晶。申请人马正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白晶支付申请人900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马正良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