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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卫和平、孙长俊、王国威、孙杰兴、王平、洛阳鼎久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卫和平,孙长俊,王国威,孙杰兴,王平,洛阳鼎久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25号。法定代表人:郝晓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婷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和平,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被告:孙长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人。被告:王国威,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洛阳市人。被告:孙杰兴,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人。被告:王平,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洛阳市人。被告:洛阳鼎久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营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卫和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卫和平、孙长俊、王国威、孙杰兴、王平、洛阳鼎久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6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洛阳港信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代理审判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常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