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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杰荣、蓝青云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杰荣,蓝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惠坚,局长。被执行人翁杰荣,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蓝青云,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昭晖审判员  蔡仲仁审判员  林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娴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