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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88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5号1栋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娟,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翔峰,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娟,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