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与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周英,女。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城国际城2单元19层21903号。注册号610100100066327。法定代表人马继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愈,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6路EE新城南面临街商铺4号楼1层1002-1006室。注册号610000100495216。法定代表人冯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英,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与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