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与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周英,女。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城国际城2单元19层21903号。注册号610100100066327。法定代表人马继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愈,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6路EE新城南面临街商铺4号楼1层1002-1006室。注册号610000100495216。法定代表人冯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英,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与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