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虞林林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林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2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林林,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虞林林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虞林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虞林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林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林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林林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宾 欣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