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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龙活艾与黄晓科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活艾,黄晓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龙活艾,女,1940年出生,侗族,现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黄晓科男,1983年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太平镇。龙活艾与黄晓科身体权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活艾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5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晓科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龙活艾发现执行人黄晓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