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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菊花与梁瑞德、韦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菊花,梁瑞德,韦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梁菊花。被执行人:梁瑞德。被执行人:韦美明。本院在执行梁菊花申请执行梁瑞德、韦美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