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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李宗玉、李宗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李宗玉,李宗坡,徐仁通,张翠玲,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负责人:桑志鑫,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宗玉。被执行人李宗坡。被执行人徐仁通。被执行人张翠玲。被执行人王秀平。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宗坡、李宗玉、徐仁通、王秀平、张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20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2014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