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英兵诉被告盛晓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兵,盛晓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张英兵,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嘉琦。被告:盛晓红,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晓,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江梅。委托代理人:高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兵诉被告盛晓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兵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英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凯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