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嗣云与刘荣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嗣云,刘荣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2-3号原告:胡嗣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嗣云与被告刘荣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蔡庆荣、程积祥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