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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嗣云与刘荣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嗣云,刘荣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2-3号原告:胡嗣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嗣云与被告刘荣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蔡庆荣、程积祥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