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法商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至永、朱海等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孙某甲,张某甲,朱某,安某甲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法商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第三人孙某甲,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生。第三人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第三人朱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第三人安某甲,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某甲、张某甲、朱某、安某甲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孙军审 判 员  杨丽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