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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果与被告刘宝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果,刘宝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英果,男,汉族。被告:刘宝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李英果与被告刘宝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英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小燕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