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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芳与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池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罗芳,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池兰芳,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芳和被执行人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