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润寿与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润寿,卜永良,叶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罗润寿。委托代理人蓝瑞彪,南宁市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卜永良。被告叶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润寿诉被告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润寿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润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春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大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