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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润寿与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润寿,卜永良,叶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罗润寿。委托代理人蓝瑞彪,南宁市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卜永良。被告叶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润寿诉被告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润寿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润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春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大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