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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薛炎华与宋清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炎华,宋清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薛炎华,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清富,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炎华与被告宋清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炎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薛炎华负担。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