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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进国与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进国,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国,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8号。负责人张宇,段长。委托代理人于浩,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杨进国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院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杨进国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长辛店火车站职工,已退休。1983年6月9日结婚52天时,我的爱人米祥连发生工伤,左上肢无功能、左下肢髋关节离断。1983年6月9日之前,我一直在北京油嘴油泵厂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油嘴油泵厂)干临时工,该期间应计入我的工龄。此前插队两年回来时因66、67、68届知青返城,三年没有招工任务,所以我干的临时工应算工龄。在油嘴油泵厂上班期间,我的档案在长辛店镇办事处存放。2009年12月份办理退休时,我才知晓我的工龄差三年零六个月,我多次联系北京车务段及火车站。油嘴油泵厂、办事处和老同志都认为长辛店火车站有责任,因北京车务段没有写明我在油嘴油泵厂工作的过程或通知我去原单位开证明导致工龄不够,过错不在于本人,应由北京车务段承担责任。因我爱人发生工伤是北京车务段到原单位办理手续的,我不知晓,是北京车务段让我照顾受工伤的残疾职工,从1983年6月至2012年2月。我2009年办理退休手续时,米祥林因肝硬化晚期身边离不开人,我只能抽空找单位,到2012年2月11日米祥连癌症去世,我一直在要求补工龄。我已退休六年,但北京车务段仍未解决。社保部门要求出具原始证明,但我没有原始证明,只有现在的这种证明。国家有政策1991年开始实行三险五险,应由自己负担一些。为了工龄连续,以前在哪里干临时工,出具证明就可以补上工龄,但我直至50岁退休才知道,也没有人通知我。我为北京车务段付出了三十年的辛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1、为我补办三年零六个月的工龄;2、赔偿退休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进国已于2009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工龄系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杨进国要求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为其补办三年零六个月的工龄并赔偿因此造成退休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裁定驳回杨进国的起诉。裁定后,杨进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杨进国于2009年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要求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补办工龄及赔偿退休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