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南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东与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蔡旭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东,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蔡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东,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新兴路。被执行人蔡旭生,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申请执行人郑晓东与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蔡旭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晓东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11月5日起至2003年3月25日,以本金200000元计算;2003年3月26日起至6月30日,以本金175000元计算;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29日,以本金150000元计算;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以本金125000元计算;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计,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二、申请执行人郑晓东对被执行人蔡旭生所有址于原潮阳市陈店镇溪北村陈贵公路西侧坐北向南钢混三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1312428号,建筑面积521.73平方米)在上列债务125000元及利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1000元,共3800元,由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蔡旭生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潮阳市陈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蔡旭生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旭生址于陈店镇溪北村陈黄路西侧坐北向南钢混三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1312428号,建筑面积521.73平方米)。因对该房产的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