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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非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荣明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荣明,巩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审字第49号申请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五强,男,现任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董荣明。被执行人巩丽霞。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行政庭移送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临计征决字(2014)0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候继会审 判 员  王兴宝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占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