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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臣,郑某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臣,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13日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生,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大专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13日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2月19日至被查处期间,“阿文”(另案处理)在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乌美村市场内,利用“鱼虾蟹”赌具做庄设赌供他人赌博,同时雇佣被告��郑某臣、郑某生负责收付赌资。该赌场每次参赌人数10人次左右,每盘赌注人民币1元至50元不等,赔率为1赔1或1赔5不等。2015年2月25日21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郑某臣、郑某生,并扣押到赌资人民币750元及“鱼虾蟹”赌具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鱼虾蟹”赌具的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受他人雇佣负责收付赌资,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臣、郑某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