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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光木与包国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木,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永杰,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陈光木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国昌,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光木与被上诉人包国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陈光木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光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包国昌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光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光木撤回上诉和起诉;二、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光木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陈光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正斌代理审判员  汤 玉代理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