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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甲某、李乙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甲某,李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牛某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法定代理人:牛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系原告牛某某父亲。被告:李甲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住喀左县东哨镇,系被告李甲某母亲。被告:李乙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法定代理人:李丙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系被告李乙某父亲。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甲某、李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牛某、被告李甲某的法定代理人付某某、被告李乙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原告是喀左县第二中学学生。2015年4月26日中午,二被告不知何故,就上前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脑外伤。原告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00元。原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0元、护理费13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李甲某辩称:此事原告也有责任,被告李甲某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乙某辩称:此事原告也有责任,被告李乙某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乙某以前曾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乙某将此事告知被告李甲某。2014年4月26日12时许,二被告在喀左县第二初级中学厕所内要求原告向被告李乙某道歉。原告拒绝道歉,被告李乙某遂与原告相互厮打。后被告李甲某与被告李乙某一起对原告进行殴打。喀左县公安局为此给予被告李甲某以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告李乙某在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喀左县公安局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7日在喀左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原告共住院11天,痊愈出院。住院期间护理等级为二级,普食。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256.08元。在庭审中,二被告认可原告因此案发生的交通费为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喀左县公安局朝公(喀)行罚决字(2015)第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左县公安局朝公(喀)不罚决字(2015)第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机关对解燃及梁仕存的询问笔录、喀左县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二被告将原告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此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80%)。而原告亦有过错,其与被告李乙某系同校同学,发生争执应理性的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应相互厮打,致使矛盾激化,故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20%)。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数额,被告认为过高,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按照辽宁省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之标准计算为宜。二被告认可原告因此案发生的交通费为5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另因二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正在读书,故其赔偿责任应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甲某的监护人付某某与被告李乙某的监护人李丙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牛某某医疗费1804.86元,护理费253.71元,伙食补助176元,交通费40元,共计2274.57元。被告李甲某的监护人付某某与被告李乙某的监护人李丙某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李甲某、被告李乙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子焱赔偿明细1、医疗费:2256.08元×80%=1804.86元。2、护理费:2014年辽宁省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365天×住院、休息天数×80%=10523元÷365天×11天×80%=253.71元。4、伙食补助费:20元/天×11天×80%=176元5、交通费:50元×80%=40元合计:2274.57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