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光英与刘丕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英,刘丕鹏,济南起扬快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59-1号原告李光英,女,生于1972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丕鹏,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济南起扬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英诉被告刘丕鹏、被告济南起扬快运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李光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聪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