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华与蚌埠市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蚌埠市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杨华,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宝连,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邓传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蚌埠市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瑨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