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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勇水与骆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水,骆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85号原告:方勇水。被告:骆华平。委托代理人:吴旭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水与被告骆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勇水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方勇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