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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王育军、周卫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王育军,周卫梅,谢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沈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传杰,该行员工。被告王育军。被告周卫梅。被告谢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诉被告王育军、周卫梅、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育军、周卫梅、谢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育军、周卫梅、谢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