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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青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王青,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负责人:蔡光沁,公司总经理。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负担。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