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侯瑞玲、韩焕等与高建国、郭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瑞玲,韩焕,高建国,郭龙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298号原告侯瑞玲,女,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韩焕,女,194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高建国,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郭龙强,男,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瑞玲、韩焕诉被告高建国、郭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瑞玲、韩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瑞玲、韩焕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侯瑞玲、韩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瑞玲、韩焕撤回对被告高建国、郭龙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