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戈友兰与冯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友兰,冯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戈友兰,居民。委托代理人:生宏华、王小悦,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东平,居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友兰与被告冯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友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友兰撤回对被告冯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戈友兰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