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6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22,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经手机联系后,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华发世纪城地下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袋氯胺酮(K粉)贩卖给李某乙。十多分钟后,被告人程某经手机联系后,再次来到上述地下停车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袋氯胺酮(K粉)贩卖给李某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程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0元、用于联系贩毒的苹果牌手机1部,从李某乙身上缴获刚买来的氯胺酮2袋(经鉴定,净重共计9.2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号码归属地查询,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病情证明书,理化检验报告书,送检检材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没有犯罪前科,且处于孕期,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谢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