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益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益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任春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钦菊,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益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益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益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搜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綦晓玥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琳 百度搜索“”